第一条为维护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ღ◈✿★◈、股东ღ◈✿★◈、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ღ◈✿★◈、《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ღ◈✿★◈,制订本章程ღ◈✿★◈。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ღ◈✿★◈。公司由其前身江西恒大高新技术实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ღ◈✿★◈,并在江西省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南昌工商局”)注册登记ღ◈✿★◈,取得营业执照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ღ◈✿★◈。
第三条公司于2011年5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ღ◈✿★◈,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ღ◈✿★◈,于2011年6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ღ◈✿★◈。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ღ◈✿★◈,其产生及变更方式按照本章程相关规定执行ღ◈✿★◈。董事长辞任的ღ◈✿★◈,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ღ◈✿★◈。法定代表人辞任的ღ◈✿★◈,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ღ◈✿★◈。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ღ◈✿★◈,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ღ◈✿★◈。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ღ◈✿★◈,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ღ◈✿★◈。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ღ◈✿★◈,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ღ◈✿★◈。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ღ◈✿★◈,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ღ◈✿★◈,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ღ◈✿★◈。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ღ◈✿★◈,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ღ◈✿★◈、公司与股东ღ◈✿★◈、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ღ◈✿★◈,对公司ღ◈✿★◈、股东ღ◈✿★◈、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ღ◈✿★◈。依据本章程ღ◈✿★◈,股东可以起诉股东ღ◈✿★◈,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ღ◈✿★◈,股东可以起诉公司ღ◈✿★◈,公司可以起诉股东ღ◈✿★◈、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ღ◈✿★◈。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ღ◈✿★◈:在全球市场中ღ◈✿★◈,成为一流的工业设备特种防护技术服务和相关产品的主要供应商ღ◈✿★◈,创造为客户所信赖的知名品牌ღ◈✿★◈,同时保持公司的持续增值和健康发展ღ◈✿★◈,不断为股东创造财富ღ◈✿★◈,为社会创造价值ღ◈✿★◈。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ღ◈✿★◈,公司经营范围是ღ◈✿★◈:工业设备特种防护及表面工程ღ◈✿★◈、硬面技术服务(凭资质证经营)ღ◈✿★◈;金属热喷涂ღ◈✿★◈、高温远红外ღ◈✿★◈、高温抗蚀耐磨等涂料ღ◈✿★◈、特种陶瓷ღ◈✿★◈、耐磨衬里材料ღ◈✿★◈、耐火材料ღ◈✿★◈、捣打料ღ◈✿★◈、高温胶泥ღ◈✿★◈、尼龙ღ◈✿★◈、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衬板ღ◈✿★◈、防腐涂料等新材料的生产ღ◈✿★◈;装饰装修工程ღ◈✿★◈;钢结构工程ღ◈✿★◈;环保工程ღ◈✿★◈;国内贸易ღ◈✿★◈;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ღ◈✿★◈;物业管理ღ◈✿★◈;食品的生产及销售ღ◈✿★◈;机械产品的制造及销售ღ◈✿★◈;余热发电关键技术研发ღ◈✿★◈;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技术研发ღ◈✿★◈;技术服务ღ◈✿★◈、技术开发ღ◈✿★◈、技术咨询ღ◈✿★◈、技术交流ღ◈✿★◈、技术转让ღ◈✿★◈、技术推广ღ◈✿★◈;工程管理服务ღ◈✿★◈;各类工程建设活动ღ◈✿★◈;发电ღ◈✿★◈、输电ღ◈✿★◈、供电业务ღ◈✿★◈;特种设备销售ღ◈✿★◈;普通阀门和旋塞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ღ◈✿★◈;特种设备出租ღ◈✿★◈;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ღ◈✿★◈;特种设备制造ღ◈✿★◈;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ღ◈✿★◈;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ღ◈✿★◈;特种设备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ღ◈✿★◈,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ღ◈✿★◈,实行公开ღ◈✿★◈、公平ღ◈✿★◈、公正的原则ღ◈✿★◈,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ღ◈✿★◈。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ღ◈✿★◈,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ღ◈✿★◈;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ღ◈✿★◈,每股支付相同金额ღ◈✿★◈。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为朱星河ღ◈✿★◈、胡恩雪ღ◈✿★◈、胡长清ღ◈✿★◈、胡恩莉ღ◈✿★◈、朱光宇和朱倍坚ღ◈✿★◈,其在公司设立时认购股份数分别为2820万ღ◈✿★◈、1680万股ღ◈✿★◈、560万股ღ◈✿★◈、140万股ღ◈✿★◈、300万股和100万股ღ◈✿★◈。公司系由其前身江西恒大高新技术实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而来ღ◈✿★◈,公司设立时ღ◈✿★◈,发起人已缴清各自认缴的注册资本的出资ღ◈✿★◈。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予ღ◈✿★◈、垫资ღ◈✿★◈、担保ღ◈✿★◈、借款等形式ღ◈✿★◈,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的人提供财务资助ღ◈✿★◈,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ღ◈✿★◈。为公司利益ღ◈✿★◈,经股东会决议ღ◈✿★◈,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ღ◈✿★◈,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ღ◈✿★◈,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ღ◈✿★◈。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ღ◈✿★◈。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ღ◈✿★◈,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ღ◈✿★◈,经股东会分别做出决议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ღ◈✿★◈: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ღ◈✿★◈。公司减少注册资本ღ◈✿★◈,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ღ◈✿★◈。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ღ◈✿★◈,可以依照法律ღ◈✿★◈、行政法规ღ◈✿★◈、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ღ◈✿★◈,收购本公司的股份ღ◈✿★◈: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ღ◈✿★◈,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ღ◈✿★◈,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ღ◈✿★◈。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ღ◈✿★◈、第(五)项ღ◈✿★◈、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ღ◈✿★◈,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ღ◈✿★◈。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ღ◈✿★◈、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ღ◈✿★◈,应当经股东会决议ღ◈✿★◈。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ღ◈✿★◈、第(五)项ღ◈✿★◈、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ღ◈✿★◈,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ღ◈✿★◈,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ღ◈✿★◈。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ღ◈✿★◈,属于第(一)项情形的ღ◈✿★◈,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ღ◈✿★◈;属于第(二)项ღ◈✿★◈、第(四)项情形的ღ◈✿★◈,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ღ◈✿★◈;属于第(三)项ღ◈✿★◈、第(五)项ღ◈✿★◈、第(六)项情形的ღ◈✿★◈,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ღ◈✿★◈,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ღ◈✿★◈。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ღ◈✿★◈。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ღ◈✿★◈,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ღ◈✿★◈。公司不得修改此项规定ღ◈✿★◈。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ღ◈✿★◈,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ღ◈✿★◈。
公司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ღ◈✿★◈,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ღ◈✿★◈;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ღ◈✿★◈。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ღ◈✿★◈,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ღ◈✿★◈。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ღ◈✿★◈、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ღ◈✿★◈,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ღ◈✿★◈,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ღ◈✿★◈,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ღ◈✿★◈,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ღ◈✿★◈。但是ღ◈✿★◈,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ღ◈✿★◈,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ღ◈✿★◈。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ღ◈✿★◈,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ღ◈✿★◈。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ღ◈✿★◈,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ღ◈✿★◈,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ღ◈✿★◈。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ღ◈✿★◈,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ღ◈✿★◈。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ღ◈✿★◈,承担义务ღ◈✿★◈;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ღ◈✿★◈,享有同等权利ღ◈✿★◈,承担同种义务ღ◈✿★◈。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ღ◈✿★◈、分配股利ღ◈✿★◈、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ღ◈✿★◈,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ღ◈✿★◈,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生驹惠理子ღ◈✿★◈。
(四)依照法律ღ◈✿★◈、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ღ◈✿★◈、赠予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ღ◈✿★◈;(五)查阅ღ◈✿★◈、复制公司章程ღ◈✿★◈、股东名册ღ◈✿★◈、股东会会议记录ღ◈✿★◈、董事会会议决议ღ◈✿★◈、财务会计报告ღ◈✿★◈,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ღ◈✿★◈、会计凭证ღ◈✿★◈;(六)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ღ◈✿★◈、会计凭证的ღ◈✿★◈,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ღ◈✿★◈,说明目的ღ◈✿★◈。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ღ◈✿★◈、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ღ◈✿★◈,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ღ◈✿★◈,可以拒绝提供查阅ღ◈✿★◈,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ღ◈✿★◈。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ღ◈✿★◈,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股东查阅前述材料的ღ◈✿★◈,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ღ◈✿★◈、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ღ◈✿★◈。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ღ◈✿★◈、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ღ◈✿★◈、复制有关材料ღ◈✿★◈,应当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保护国家秘密ღ◈✿★◈、商业秘密ღ◈✿★◈、个人隐私ღ◈✿★◈、个人信息等法律ღ◈✿★◈、行政法规的规定ღ◈✿★◈。股东要求查阅ღ◈✿★◈、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ღ◈✿★◈,适用前述规定ღ◈✿★◈。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ღ◈✿★◈,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ღ◈✿★◈;(八)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ღ◈✿★◈、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ღ◈✿★◈,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ღ◈✿★◈;
第三十四条股东查阅ღ◈✿★◈、复制相关资料的ღ◈✿★◈,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ღ◈✿★◈、行政法规的规定ღ◈✿★◈,并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ღ◈✿★◈,同时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ღ◈✿★◈,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ღ◈✿★◈。
股东会ღ◈✿★◈、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ღ◈✿★◈、表决方式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ღ◈✿★◈,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ღ◈✿★◈,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ღ◈✿★◈,请求人民法院撤销ღ◈✿★◈。但是ღ◈✿★◈,股东会ღ◈✿★◈、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ღ◈✿★◈,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ღ◈✿★◈。
董事会ღ◈✿★◈、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ღ◈✿★◈,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ღ◈✿★◈,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ღ◈✿★◈。公司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ღ◈✿★◈,确保公司正常运作ღ◈✿★◈。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ღ◈✿★◈,公司应当依照法律ღ◈✿★◈、行政法规ღ◈✿★◈、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ღ◈✿★◈,并充分说明影响ღ◈✿★◈,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ღ◈✿★◈。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ღ◈✿★◈,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ღ◈✿★◈。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公司股东会ღ◈✿★◈、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ღ◈✿★◈:(一)未召开股东会ღ◈✿★◈、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ღ◈✿★◈;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ღ◈✿★◈。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
审计委员会ღ◈✿★◈、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ღ◈✿★◈,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ღ◈✿★◈,或者情况紧急ღ◈✿★◈、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ღ◈✿★◈,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ღ◈✿★◈、监事(如有)ღ◈✿★◈、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ღ◈✿★◈,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ღ◈✿★◈,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
第三十八条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ღ◈✿★◈,损害股东利益的ღ◈✿★◈,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ღ◈✿★◈;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ღ◈✿★◈;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ღ◈✿★◈,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ღ◈✿★◈,逃避债务ღ◈✿★◈,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ღ◈✿★◈。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ღ◈✿★◈、行政法规ღ◈✿★◈、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ღ◈✿★◈、履行义务ღ◈✿★◈,维护上市公司利益ღ◈✿★◈。违反规定的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ღ◈✿★◈。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ღ◈✿★◈,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ღ◈✿★◈;(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ღ◈✿★◈,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ღ◈✿★◈,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ღ◈✿★◈;
(五)不得强令ღ◈✿★◈、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ღ◈✿★◈;(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ღ◈✿★◈,不得从事内幕交易ღ◈✿★◈、短线交易ღ◈✿★◈、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ღ◈✿★◈;(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ღ◈✿★◈、利润分配ღ◈✿★◈、资产重组ღ◈✿★◈、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ღ◈✿★◈;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ღ◈✿★◈、人员独立ღ◈✿★◈、财务独立ღ◈✿★◈、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ღ◈✿★◈,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ღ◈✿★◈;
公司的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ღ◈✿★◈,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ღ◈✿★◈。公司的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的股东利益的行为的ღ◈✿★◈,与该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ღ◈✿★◈。
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ღ◈✿★◈,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ღ◈✿★◈。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ღ◈✿★◈,应当遵守法律ღ◈✿★◈、行政法规ღ◈✿★◈、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ღ◈✿★◈。
(八)对公司聘用ღ◈✿★◈、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ღ◈✿★◈;(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ღ◈✿★◈;
(十)审议批准法律ღ◈✿★◈、行政法规ღ◈✿★◈、规章ღ◈✿★◈、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ღ◈✿★◈;
(十四)除本章程第四十五条ღ◈✿★◈、第四十六条规定以外ღ◈✿★◈,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ღ◈✿★◈,经董事会审议披露后ღ◈✿★◈,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ღ◈✿★◈: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ღ◈✿★◈,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ღ◈✿★◈,以较高者为准ღ◈✿★◈;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ღ◈✿★◈,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ღ◈✿★◈,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ღ◈✿★◈,以较高者为准ღ◈✿★◈;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ღ◈✿★◈,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ღ◈✿★◈;
4.交易标的(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ღ◈✿★◈,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ღ◈✿★◈;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ღ◈✿★◈,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ღ◈✿★◈;
6ღ◈✿★◈、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ღ◈✿★◈,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ღ◈✿★◈。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ღ◈✿★◈,可以免于按照上述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ღ◈✿★◈,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ღ◈✿★◈: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ღ◈✿★◈、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ღ◈✿★◈、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ღ◈✿★◈;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4项或者第6项标准ღ◈✿★◈,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ღ◈✿★◈。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ღ◈✿★◈。公司经股东会决议ღ◈✿★◈,或者经本章程ღ◈✿★◈、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ღ◈✿★◈,可以发行股票ღ◈✿★◈、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ღ◈✿★◈,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ღ◈✿★◈、行政法规ღ◈✿★◈、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ღ◈✿★◈。除法律ღ◈✿★◈、行政法规ღ◈✿★◈、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ღ◈✿★◈,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生驹惠理子ღ◈✿★◈。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ღ◈✿★◈,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ღ◈✿★◈;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ღ◈✿★◈,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ღ◈✿★◈;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ღ◈✿★◈;(六)对股东ღ◈✿★◈、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ღ◈✿★◈;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ღ◈✿★◈,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ღ◈✿★◈;在股东会审议本条第(六)项担保事项ღ◈✿★◈,即为股东ღ◈✿★◈、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ღ◈✿★◈,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ღ◈✿★◈,不得参与该项表决ღ◈✿★◈。表决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ღ◈✿★◈。
除上述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ღ◈✿★◈,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ღ◈✿★◈,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ღ◈✿★◈,并及时披露ღ◈✿★◈。如对外担保存在违反审批权限ღ◈✿★◈、审议程序的情形ღ◈✿★◈,公司将根据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大小ღ◈✿★◈、情节轻重程度等情况ღ◈✿★◈,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ღ◈✿★◈。
第四十六条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ღ◈✿★◈,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ღ◈✿★◈,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ღ◈✿★◈,并及时披露ღ◈✿★◈。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ღ◈✿★◈,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ღ◈✿★◈:(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ღ◈✿★◈;
(四)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ღ◈✿★◈。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ღ◈✿★◈,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ღ◈✿★◈,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ღ◈✿★◈。
第四十七条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ღ◈✿★◈,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ღ◈✿★◈,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ღ◈✿★◈。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ღ◈✿★◈,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ღ◈✿★◈,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ღ◈✿★◈。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ღ◈✿★◈。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ღ◈✿★◈,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ღ◈✿★◈。
第四十九条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ღ◈✿★◈: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ღ◈✿★◈;(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ღ◈✿★◈;
本条前款第(三)项所述的有表决权数比例ღ◈✿★◈,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ღ◈✿★◈。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ღ◈✿★◈,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江西省证监局(以下简称“江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ღ◈✿★◈,说明原因并公告ღ◈✿★◈。
第五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地点ღ◈✿★◈。股东会将设置会场ღ◈✿★◈,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ღ◈✿★◈。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ღ◈✿★◈。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ღ◈✿★◈,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ღ◈✿★◈。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ღ◈✿★◈:(一)会议的召集ღ◈✿★◈、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ღ◈✿★◈、行政法规ღ◈✿★◈、本章程的规定ღ◈✿★◈;(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ღ◈✿★◈、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ღ◈✿★◈;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ღ◈✿★◈。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ღ◈✿★◈,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ღ◈✿★◈。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ღ◈✿★◈,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ღ◈✿★◈,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ღ◈✿★◈。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ღ◈✿★◈,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ღ◈✿★◈;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ღ◈✿★◈,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ღ◈✿★◈。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ღ◈✿★◈。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ღ◈✿★◈,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ღ◈✿★◈。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ღ◈✿★◈,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ღ◈✿★◈,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ღ◈✿★◈,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ღ◈✿★◈。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ღ◈✿★◈,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ღ◈✿★◈,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ღ◈✿★◈,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ღ◈✿★◈。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ღ◈✿★◈。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ღ◈✿★◈,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ღ◈✿★◈。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ღ◈✿★◈,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ღ◈✿★◈,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ღ◈✿★◈,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ღ◈✿★◈。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ღ◈✿★◈,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ღ◈✿★◈,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ღ◈✿★◈,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ღ◈✿★◈。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ღ◈✿★◈,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ღ◈✿★◈,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ღ◈✿★◈,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ღ◈✿★◈。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ღ◈✿★◈,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ღ◈✿★◈,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ღ◈✿★◈。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ღ◈✿★◈,须书面通知董事会ღ◈✿★◈,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局和深交所备案ღ◈✿★◈。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ღ◈✿★◈,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ღ◈✿★◈。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ღ◈✿★◈,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ღ◈✿★◈。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ღ◈✿★◈。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ღ◈✿★◈,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ღ◈✿★◈,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ღ◈✿★◈。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ღ◈✿★◈。
第五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ღ◈✿★◈,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ღ◈✿★◈,并且符合法律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ღ◈✿★◈。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ღ◈✿★◈,董事会ღ◈✿★◈、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ღ◈✿★◈,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ღ◈✿★◈。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ღ◈✿★◈,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ღ◈✿★◈。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ღ◈✿★◈,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ღ◈✿★◈,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ღ◈✿★◈。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ღ◈✿★◈,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ღ◈✿★◈。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ღ◈✿★◈,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ღ◈✿★◈,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ღ◈✿★◈。
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ღ◈✿★◈,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ღ◈✿★◈。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ღ◈✿★◈: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ღ◈✿★◈,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ღ◈✿★◈,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ღ◈✿★◈;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ღ◈✿★◈、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ღ◈✿★◈,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ღ◈✿★◈。
前款第(四)项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美高梅·MGM(中国)平台网站入口ღ◈✿★◈,股权登记日一经确认ღ◈✿★◈,不得变更ღ◈✿★◈。
股东会需采用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表决的ღ◈✿★◈,还应在通知中载明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表决的时间ღ◈✿★◈、投票程序及审议的事项ღ◈✿★◈。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ღ◈✿★◈,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ღ◈✿★◈,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ღ◈✿★◈,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ღ◈✿★◈。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ღ◈✿★◈,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ღ◈✿★◈: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ღ◈✿★◈,无正当理由ღ◈✿★◈,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ღ◈✿★◈,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ღ◈✿★◈。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ღ◈✿★◈,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ღ◈✿★◈。
第六十四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ღ◈✿★◈,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ღ◈✿★◈。对于干扰股东会ღ◈✿★◈、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ღ◈✿★◈,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ღ◈✿★◈。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ღ◈✿★◈,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ღ◈✿★◈、股票账户卡ღ◈✿★◈;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ღ◈✿★◈,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ღ◈✿★◈、股东授权委托书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ღ◈✿★◈。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ღ◈✿★◈,应出示本人身份证ღ◈✿★◈、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ღ◈✿★◈;代理人出席会议的ღ◈✿★◈,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ღ◈✿★◈、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ღ◈✿★◈。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ღ◈✿★◈:(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ღ◈✿★◈、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ღ◈✿★◈;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ღ◈✿★◈,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ღ◈✿★◈。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ღ◈✿★◈,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ღ◈✿★◈。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ღ◈✿★◈。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ღ◈✿★◈、身份证号码ღ◈✿★◈、住所地址ღ◈✿★◈、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ღ◈✿★◈、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ღ◈✿★◈。
第七十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ღ◈✿★◈,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ღ◈✿★◈。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ღ◈✿★◈,会议登记应当终止ღ◈✿★◈。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ღ◈✿★◈。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ღ◈✿★◈,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ღ◈✿★◈。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ღ◈✿★◈,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ღ◈✿★◈。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ღ◈✿★◈,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ღ◈✿★◈。
召开股东会时ღ◈✿★◈,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ღ◈✿★◈,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ღ◈✿★◈,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ღ◈✿★◈,继续开会ღ◈✿★◈。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ღ◈✿★◈,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ღ◈✿★◈、召开和表决等程序ღ◈✿★◈,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ღ◈✿★◈,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ღ◈✿★◈。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ღ◈✿★◈,由董事会拟定ღ◈✿★◈,股东会批准ღ◈✿★◈。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ღ◈✿★◈,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ღ◈✿★◈。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ღ◈✿★◈。
第七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ღ◈✿★◈,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ღ◈✿★◈。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ღ◈✿★◈。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ღ◈✿★◈:(一)会议时间ღ◈✿★◈、地点ღ◈✿★◈、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ღ◈✿★◈;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ღ◈✿★◈、准确和完整ღ◈✿★◈。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ღ◈✿★◈、董事会秘书ღ◈✿★◈、召集人或其代表ღ◈✿★◈、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ღ◈✿★◈。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ღ◈✿★◈,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ღ◈✿★◈。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ღ◈✿★◈,直至形成最终决议ღ◈✿★◈。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ღ◈✿★◈,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ღ◈✿★◈,并及时公告ღ◈✿★◈。同时ღ◈✿★◈,召集人应向江西证监局及深交所报告ღ◈✿★◈。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ღ◈✿★◈、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ღ◈✿★◈;
(六)法律ღ◈✿★◈、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ღ◈✿★◈,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ღ◈✿★◈、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ღ◈✿★◈。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ღ◈✿★◈,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ღ◈✿★◈,类别股股东除外ღ◈✿★◈。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ღ◈✿★◈,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ღ◈✿★◈。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ღ◈✿★◈。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ღ◈✿★◈、第二款规定的ღ◈✿★◈,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ღ◈✿★◈,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ღ◈✿★◈。
公司董事会ღ◈✿★◈、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ღ◈✿★◈、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ღ◈✿★◈。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ღ◈✿★◈。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ღ◈✿★◈。除法定条件外ღ◈✿★◈,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ღ◈✿★◈。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ღ◈✿★◈,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ღ◈✿★◈,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ღ◈✿★◈。
(四)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ღ◈✿★◈,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ღ◈✿★◈,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ღ◈✿★◈。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应当设置会场ღ◈✿★◈,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ღ◈✿★◈。现场会议时间ღ◈✿★◈、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ღ◈✿★◈。公司应当保证股东会合法ღ◈✿★◈、有效ღ◈✿★◈,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ღ◈✿★◈。
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ღ◈✿★◈,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ღ◈✿★◈,公司将不与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ღ◈✿★◈。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ღ◈✿★◈。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ღ◈✿★◈,根据本章程的规定ღ◈✿★◈,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ღ◈✿★◈。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ღ◈✿★◈,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ღ◈✿★◈,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ღ◈✿★◈,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分散使用ღ◈✿★◈,也可以集中使用ღ◈✿★◈。
(一)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董事会ღ◈✿★◈、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ღ◈✿★◈,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ღ◈✿★◈;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在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ღ◈✿★◈,应遵循以下规则ღ◈✿★◈:(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ღ◈✿★◈,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ღ◈✿★◈,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ღ◈✿★◈,否则ღ◈✿★◈,该票作废ღ◈✿★◈;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ღ◈✿★◈。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ღ◈✿★◈,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ღ◈✿★◈;选举非独立董事时ღ◈✿★◈,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ღ◈✿★◈,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ღ◈✿★◈;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ღ◈✿★◈,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ღ◈✿★◈。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ღ◈✿★◈,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ღ◈✿★◈,仍不够者ღ◈✿★◈,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美高梅·MGM(中国)平台网站入口ღ◈✿★◈。如两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ღ◈✿★◈,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ღ◈✿★◈,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ღ◈✿★◈。
第八十九条除累积投票制外ღ◈✿★◈,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ღ◈✿★◈,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ღ◈✿★◈,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ღ◈✿★◈。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ღ◈✿★◈,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ღ◈✿★◈。
第九十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ღ◈✿★◈,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ღ◈✿★◈,若有变更ღ◈✿★◈,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ღ◈✿★◈,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ღ◈✿★◈。
第九十一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ღ◈✿★◈、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ღ◈✿★◈。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ღ◈✿★◈。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ღ◈✿★◈,应当由律师ღ◈✿★◈、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生驹惠理子ღ◈✿★◈、监票ღ◈✿★◈,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ღ◈✿★◈,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ღ◈✿★◈。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ღ◈✿★◈,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ღ◈✿★◈,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ღ◈✿★◈。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ღ◈✿★◈,股东会现场美高梅·MGM(中国)平台网站入口ღ◈✿★◈、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ღ◈✿★◈、计票人ღ◈✿★◈、监票人ღ◈✿★◈、股东ღ◈✿★◈、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ღ◈✿★◈。
未填ღ◈✿★◈、错填ღ◈✿★◈、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ღ◈✿★◈、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ღ◈✿★◈,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ღ◈✿★◈。
第九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ღ◈✿★◈,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ღ◈✿★◈;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ღ◈✿★◈,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ღ◈✿★◈,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ღ◈✿★◈,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ღ◈✿★◈。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ღ◈✿★◈,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ღ◈✿★◈、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ღ◈✿★◈、表决方式ღ◈✿★◈、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ღ◈✿★◈。
第九十八条提案未获通过ღ◈✿★◈,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ღ◈✿★◈,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ღ◈✿★◈。
第一百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ღ◈✿★◈、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ღ◈✿★◈,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ღ◈✿★◈。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ღ◈✿★◈;
(二)因贪污ღ◈✿★◈、贿赂ღ◈✿★◈、侵占财产ღ◈✿★◈、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ღ◈✿★◈,被判处刑罚ღ◈✿★◈,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ღ◈✿★◈,执行期满未逾5年ღ◈✿★◈,被宣告缓刑的ღ◈✿★◈,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ღ◈✿★◈;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ღ◈✿★◈、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ღ◈✿★◈、经理ღ◈✿★◈,对该公司ღ◈✿★◈、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ღ◈✿★◈,自该公司ღ◈✿★◈、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ღ◈✿★◈;(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ღ◈✿★◈、责令关闭的公司ღ◈✿★◈、企业的法定代表人ღ◈✿★◈,并负有个人责任的ღ◈✿★◈,自该公司ღ◈✿★◈、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ღ◈✿★◈、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ღ◈✿★◈;(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ღ◈✿★◈;(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ღ◈✿★◈,期限未满的ღ◈✿★◈;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美高梅·MGM(中国)平台网站入口ღ◈✿★◈、委派董事的ღ◈✿★◈,该选举ღ◈✿★◈、委派或者聘任无效ღ◈✿★◈。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情形的ღ◈✿★◈,公司将解除其职务ღ◈✿★◈,停止其履职ღ◈✿★◈。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中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ღ◈✿★◈,并可以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ღ◈✿★◈。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ღ◈✿★◈、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ღ◈✿★◈。董事任期三年ღ◈✿★◈,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ღ◈✿★◈。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ღ◈✿★◈,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ღ◈✿★◈。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ღ◈✿★◈,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ღ◈✿★◈,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ღ◈✿★◈、行政法规ღ◈✿★◈、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ღ◈✿★◈,履行董事职务ღ◈✿★◈。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ღ◈✿★◈,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ღ◈✿★◈,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ღ◈✿★◈。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ღ◈✿★◈,负有忠实义务ღ◈✿★◈,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ღ◈✿★◈,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ღ◈✿★◈。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ღ◈✿★◈: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ღ◈✿★◈;(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ღ◈✿★◈,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ღ◈✿★◈,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ღ◈✿★◈;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ღ◈✿★◈,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ღ◈✿★◈,不得利用职务便利ღ◈✿★◈,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ღ◈✿★◈,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ღ◈✿★◈,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ღ◈✿★◈,或者公司根据法律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ღ◈✿★◈,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ღ◈✿★◈;
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ღ◈✿★◈,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ღ◈✿★◈,以及与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ღ◈✿★◈,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ღ◈✿★◈,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ღ◈✿★◈。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ღ◈✿★◈,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ღ◈✿★◈,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ღ◈✿★◈。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ღ◈✿★◈:
(一)应谨慎ღ◈✿★◈、认真ღ◈✿★◈、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ღ◈✿★◈,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ღ◈✿★◈、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ღ◈✿★◈,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ღ◈✿★◈;
(二)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ღ◈✿★◈,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ღ◈✿★◈;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ღ◈✿★◈,因故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ღ◈✿★◈,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ღ◈✿★◈,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ღ◈✿★◈,不得全权委托ღ◈✿★◈;(三)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ღ◈✿★◈;
(四)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ღ◈✿★◈,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ღ◈✿★◈,不得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ღ◈✿★◈;(五)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ღ◈✿★◈。保证公司及时ღ◈✿★◈、公平地披露信息ღ◈✿★◈,所披露的信息真实ღ◈✿★◈、准确ღ◈✿★◈、完整ღ◈✿★◈;
(七)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ღ◈✿★◈,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ღ◈✿★◈,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ღ◈✿★◈,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ღ◈✿★◈。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ღ◈✿★◈,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ღ◈✿★◈,视为不能履行职责ღ◈✿★◈,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ღ◈✿★◈。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ღ◈✿★◈。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ღ◈✿★◈。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ღ◈✿★◈。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ღ◈✿★◈,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ღ◈✿★◈,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ღ◈✿★◈、行政法规ღ◈✿★◈、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ღ◈✿★◈,履行董事职务ღ◈✿★◈。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ღ◈✿★◈,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ღ◈✿★◈,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ღ◈✿★◈,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ღ◈✿★◈,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ღ◈✿★◈;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ღ◈✿★◈,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ღ◈✿★◈。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ღ◈✿★◈,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ღ◈✿★◈,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ღ◈✿★◈。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ღ◈✿★◈,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ღ◈✿★◈。
第一百零八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ღ◈✿★◈,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ღ◈✿★◈。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ღ◈✿★◈,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ღ◈✿★◈,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ღ◈✿★◈。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ღ◈✿★◈、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ღ◈✿★◈。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ღ◈✿★◈、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ღ◈✿★◈;(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ღ◈✿★◈、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ღ◈✿★◈、分立ღ◈✿★◈、分拆ღ◈✿★◈、解散ღ◈✿★◈、清算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ღ◈✿★◈;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ღ◈✿★◈,决定公司对外投资ღ◈✿★◈、收购出售资产ღ◈✿★◈、资产抵押ღ◈✿★◈、对外担保事项ღ◈✿★◈、委托理财ღ◈✿★◈、关联交易等事项ღ◈✿★◈;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ღ◈✿★◈、董事会秘书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ღ◈✿★◈,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ღ◈✿★◈;(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ღ◈✿★◈;
(十六)公司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ღ◈✿★◈,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ღ◈✿★◈;
(十七)法律ღ◈✿★◈、行政法规ღ◈✿★◈、部门规章ღ◈✿★◈、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ღ◈✿★◈。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ღ◈✿★◈,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ღ◈✿★◈。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ღ◈✿★◈,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ღ◈✿★◈,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ღ◈✿★◈。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ღ◈✿★◈,其中审计委员会ღ◈✿★◈、提名委员会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ღ◈✿★◈,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ღ◈✿★◈。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ღ◈✿★◈,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ღ◈✿★◈。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ღ◈✿★◈。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ღ◈✿★◈,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ღ◈✿★◈,提高工作效率ღ◈✿★◈,保证科学决策ღ◈✿★◈。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ღ◈✿★◈,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ღ◈✿★◈,以较高者为准ღ◈✿★◈;
(二)交易标的(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ღ◈✿★◈,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ღ◈✿★◈,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ღ◈✿★◈,以较高者为准ღ◈✿★◈;
(三)交易标的(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ღ◈✿★◈,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ღ◈✿★◈;
(四)交易标的(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ღ◈✿★◈,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ღ◈✿★◈;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ღ◈✿★◈,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ღ◈✿★◈;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ღ◈✿★◈,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ღ◈✿★◈。
董事会决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对外投资ღ◈✿★◈、收购出售资产ღ◈✿★◈、资产抵押ღ◈✿★◈、委托理财的权限为每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ღ◈✿★◈,超过该数额的ღ◈✿★◈,需由股东会决定ღ◈✿★◈;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ღ◈✿★◈;董事会决定关联交易的权限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ღ◈✿★◈;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ღ◈✿★◈,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至5%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ღ◈✿★◈。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ღ◈✿★◈,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ღ◈✿★◈,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ღ◈✿★◈、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ღ◈✿★◈,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ღ◈✿★◈,由董事会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ღ◈✿★◈。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ღ◈✿★◈;(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ღ◈✿★◈;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ღ◈✿★◈,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ღ◈✿★◈,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ღ◈✿★◈;(七)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审议标准的ღ◈✿★◈,由董事长在董事会授予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审批ღ◈✿★◈;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ღ◈✿★◈,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ღ◈✿★◈。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ღ◈✿★◈。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ღ◈✿★◈,由董事长召集ღ◈✿★◈,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ღ◈✿★◈。
第一百二十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ღ◈✿★◈、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ღ◈✿★◈,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生驹惠理子ღ◈✿★◈。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ღ◈✿★◈,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ღ◈✿★◈。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ღ◈✿★◈、传真ღ◈✿★◈、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ღ◈✿★◈;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以前ღ◈✿★◈。有紧急事项时ღ◈✿★◈,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ღ◈✿★◈,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ღ◈✿★◈,但应在合理时限内发出通知ღ◈✿★◈。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ღ◈✿★◈。董事会做出决议ღ◈✿★◈,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ღ◈✿★◈。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ღ◈✿★◈,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ღ◈✿★◈。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ღ◈✿★◈,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ღ◈✿★◈。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ღ◈✿★◈,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ღ◈✿★◈。出席董事会会议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人数不足3人时ღ◈✿★◈,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ღ◈✿★◈。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现场方式或电话会议ღ◈✿★◈、视频会议等电子通信方式ღ◈✿★◈。董事会决议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ღ◈✿★◈,但若有任何一名董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ღ◈✿★◈,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ღ◈✿★◈。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ღ◈✿★◈,可以用书面传签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ღ◈✿★◈,并由参会董事签字ღ◈✿★◈。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ღ◈✿★◈,应由董事本人出席ღ◈✿★◈;董事因故不能出席ღ◈✿★◈,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ღ◈✿★◈,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ღ◈✿★◈,代理事项ღ◈✿★◈、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ღ◈✿★◈,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ღ◈✿★◈。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ღ◈✿★◈。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ღ◈✿★◈,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ღ◈✿★◈,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ღ◈✿★◈。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ღ◈✿★◈,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ღ◈✿★◈。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ღ◈✿★◈,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ღ◈✿★◈。必要时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ღ◈✿★◈,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ღ◈✿★◈。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ღ◈✿★◈,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ღ◈✿★◈、发表公开声明的ღ◈✿★◈,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ღ◈✿★◈、决议记录的内容ღ◈✿★◈。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ღ◈✿★◈、行政法规ღ◈✿★◈、中国证监会ღ◈✿★◈、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ღ◈✿★◈,认真履行职责ღ◈✿★◈,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ღ◈✿★◈、监督制衡ღ◈✿★◈、专业咨询作用ღ◈✿★◈,维护公司整体利益ღ◈✿★◈,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ღ◈✿★◈。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ღ◈✿★◈。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ღ◈✿★◈:(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ღ◈✿★◈、父母ღ◈✿★◈、子女ღ◈✿★◈、主要社会关系ღ◈✿★◈;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ღ◈✿★◈、父母ღ◈✿★◈、子女ღ◈✿★◈;
(三)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ღ◈✿★◈、父母ღ◈✿★◈、子女ღ◈✿★◈;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ღ◈✿★◈,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ღ◈✿★◈;(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ღ◈✿★◈、法律ღ◈✿★◈、咨询ღ◈✿★◈、保荐等服务的人员ღ◈✿★◈,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ღ◈✿★◈、各级复核人员ღ◈✿★◈、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ღ◈✿★◈、合伙人ღ◈✿★◈、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ღ◈✿★◈;(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ღ◈✿★◈;(八)法律ღ◈✿★◈、行政法规ღ◈✿★◈、中国证监会规定ღ◈✿★◈、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ღ◈✿★◈。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ღ◈✿★◈,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ღ◈✿★◈。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ღ◈✿★◈,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ღ◈✿★◈。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ღ◈✿★◈,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ღ◈✿★◈。
(一)根据法律ღ◈✿★◈、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ღ◈✿★◈,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ღ◈✿★◈;(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ღ◈✿★◈;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ღ◈✿★◈,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ღ◈✿★◈、勤勉义务ღ◈✿★◈,审慎履行下列职责ღ◈✿★◈: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ღ◈✿★◈、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ღ◈✿★◈,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ღ◈✿★◈;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ღ◈✿★◈、客观的建议ღ◈✿★◈,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ღ◈✿★◈;(四)法律ღ◈✿★◈、行政法规ღ◈✿★◈、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ღ◈✿★◈。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ღ◈✿★◈,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ღ◈✿★◈、咨询或者核查ღ◈✿★◈;(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ღ◈✿★◈;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ღ◈✿★◈;(四)法律ღ◈✿★◈、行政法规ღ◈✿★◈、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美高梅·MGM(中国)平台网站入口ღ◈✿★◈。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ღ◈✿★◈。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ღ◈✿★◈,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ღ◈✿★◈。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ღ◈✿★◈。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ღ◈✿★◈、第一百三十五条所列事项ღ◈✿★◈,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ღ◈✿★◈。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ღ◈✿★◈;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ღ◈✿★◈,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ღ◈✿★◈。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ღ◈✿★◈,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ღ◈✿★◈。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ღ◈✿★◈。
(一)根据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ღ◈✿★◈、职责ღ◈✿★◈、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ღ◈✿★◈;(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ღ◈✿★◈、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ღ◈✿★◈,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ღ◈✿★◈;
第一百三十三条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ღ◈✿★◈。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ღ◈✿★◈。
第一百四十三条在公司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ღ◈✿★◈、监事(如有)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ღ◈✿★◈,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ღ◈✿★◈。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ღ◈✿★◈;(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ღ◈✿★◈。
(三)公司资金ღ◈✿★◈、资产运用ღ◈✿★◈,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ღ◈✿★◈,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ღ◈✿★◈。
第一百四十八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ღ◈✿★◈。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ღ◈✿★◈。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ღ◈✿★◈、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ღ◈✿★◈、办理信息披露事务ღ◈✿★◈、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ღ◈✿★◈。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ღ◈✿★◈,查阅有关文件ღ◈✿★◈,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ღ◈✿★◈。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ღ◈✿★◈。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ღ◈✿★◈。
第一百五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ღ◈✿★◈、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ღ◈✿★◈。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ღ◈✿★◈,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江西证监局和深交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ღ◈✿★◈。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ღ◈✿★◈,将不另立会计账簿ღ◈✿★◈。公司的资产ღ◈✿★◈,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ღ◈✿★◈。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ღ◈✿★◈,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ღ◈✿★◈。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ღ◈✿★◈,可以不再提取ღ◈✿★◈。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ღ◈✿★◈,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ღ◈✿★◈,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ღ◈✿★◈。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ღ◈✿★◈,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ღ◈✿★◈。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ღ◈✿★◈,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ღ◈✿★◈,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ღ◈✿★◈。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ღ◈✿★◈,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ღ◈✿★◈;仍不能弥补的ღ◈✿★◈,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ღ◈✿★◈。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ღ◈✿★◈,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ღ◈✿★◈,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ღ◈✿★◈。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董事会ღ◈✿★◈、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ღ◈✿★◈。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因公司外部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ღ◈✿★◈,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ღ◈✿★◈,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ღ◈✿★◈,由董事会充分论证ღ◈✿★◈,并听取独立董事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ღ◈✿★◈。对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ღ◈✿★◈,还应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性ღ◈✿★◈。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ღ◈✿★◈,提出分红提案ღ◈✿★◈,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ღ◈✿★◈。
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ღ◈✿★◈,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ღ◈✿★◈,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意见ღ◈✿★◈。对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ღ◈✿★◈,董事会还应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ღ◈✿★◈。
股东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ღ◈✿★◈,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ღ◈✿★◈,并且相关股东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ღ◈✿★◈,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ღ◈✿★◈。
1.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ღ◈✿★◈: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利润分配原则ღ◈✿★◈,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润分配ღ◈✿★◈。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ღ◈✿★◈,重视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ღ◈✿★◈,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ღ◈✿★◈。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ღ◈✿★◈。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ღ◈✿★◈。
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ღ◈✿★◈:公司可以采取现金ღ◈✿★◈、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ღ◈✿★◈。公司在盈利ღ◈✿★◈、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ღ◈✿★◈,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分配政策ღ◈✿★◈。
除上述现金分红外ღ◈✿★◈,在公司利润高速增长ღ◈✿★◈,现金流充裕的情况下ღ◈✿★◈,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ღ◈✿★◈,可以追加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分配ღ◈✿★◈。
原则上公司每年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ღ◈✿★◈;并且连续任何三个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ღ◈✿★◈。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ღ◈✿★◈,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ღ◈✿★◈。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ღ◈✿★◈、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ღ◈✿★◈,且超过5,000万元ღ◈✿★◈;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ღ◈✿★◈、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ღ◈✿★◈。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ღ◈✿★◈、发展阶段ღ◈✿★◈、自身经营模式ღ◈✿★◈、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等因素ღ◈✿★◈,区分下列情形ღ◈✿★◈,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ღ◈✿★◈,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ღ◈✿★◈: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ღ◈✿★◈,进行利润分配时ღ◈✿★◈,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ღ◈✿★◈;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ღ◈✿★◈,进行利润分配时ღ◈✿★◈,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ღ◈✿★◈;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美高梅·MGM(中国)平台网站入口ღ◈✿★◈,进行利润分配时ღ◈✿★◈,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ღ◈✿★◈。
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ღ◈✿★◈,结合具体经营数据ღ◈✿★◈,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ღ◈✿★◈、现金流量状况ღ◈✿★◈、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ღ◈✿★◈,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及独立董事等的意见制定ღ◈✿★◈,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ღ◈✿★◈。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ღ◈✿★◈:若公司快速成长ღ◈✿★◈,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ღ◈✿★◈,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ღ◈✿★◈,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ღ◈✿★◈。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ღ◈✿★◈、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ღ◈✿★◈,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ღ◈✿★◈,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ღ◈✿★◈。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ღ◈✿★◈:一般进行年度分红ღ◈✿★◈,公司董事会也可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ღ◈✿★◈。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ღ◈✿★◈,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ღ◈✿★◈。
6.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ღ◈✿★◈。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批准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ღ◈✿★◈。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ღ◈✿★◈,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ღ◈✿★◈、独立董事的意见ღ◈✿★◈,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股东的回报计划ღ◈✿★◈。
7.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ღ◈✿★◈: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ღ◈✿★◈、稳定性ღ◈✿★◈,如果变更股利分配政策ღ◈✿★◈,必须经过董事会ღ◈✿★◈、股东会表决通过ღ◈✿★◈。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ღ◈✿★◈,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生驹惠理子ღ◈✿★◈、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ღ◈✿★◈。
当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ღ◈✿★◈、拟进行重大资本性支出ღ◈✿★◈,或者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时ღ◈✿★◈,公司可不进行分红ღ◈✿★◈。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ღ◈✿★◈,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ღ◈✿★◈。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ღ◈✿★◈,有权发表意见ღ◈✿★◈;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ღ◈✿★◈,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ღ◈✿★◈。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ღ◈✿★◈、职责权限ღ◈✿★◈、人员配备ღ◈✿★◈、经费保障ღ◈✿★◈、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ღ◈✿★◈。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ღ◈✿★◈、风险管理ღ◈✿★◈、内部控制ღ◈✿★◈、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ღ◈✿★◈。公司配备专职审计人员ღ◈✿★◈,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ღ◈✿★◈。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ღ◈✿★◈、风险管理ღ◈✿★◈、内部控制美高梅·MGM(中国)平台网站入口ღ◈✿★◈、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ღ◈✿★◈,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ღ◈✿★◈。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ღ◈✿★◈,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ღ◈✿★◈。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ღ◈✿★◈。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ღ◈✿★◈、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ღ◈✿★◈,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ღ◈✿★◈。
第一百六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ღ◈✿★◈、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ღ◈✿★◈,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ღ◈✿★◈,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ღ◈✿★◈。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ღ◈✿★◈。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ღ◈✿★◈、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ღ◈✿★◈,聘期1年ღ◈✿★◈,可以续聘ღ◈✿★◈。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ღ◈✿★◈,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聘任会计师事务所ღ◈✿★◈。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ღ◈✿★◈、完整的会计凭证ღ◈✿★◈、会计账簿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ღ◈✿★◈,不得拒绝ღ◈✿★◈、隐匿ღ◈✿★◈、谎报ღ◈✿★◈。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ღ◈✿★◈,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ღ◈✿★◈,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ღ◈✿★◈,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ღ◈✿★◈。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ღ◈✿★◈,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ღ◈✿★◈,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ღ◈✿★◈;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ღ◈✿★◈,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ღ◈✿★◈;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ღ◈✿★◈,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ღ◈✿★◈。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ღ◈✿★◈,自电子邮件到达被送达人信息系统之日视为送达日期ღ◈✿★◈;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ღ◈✿★◈,自传真到达被送达人传真系统之日为送达日期ღ◈✿★◈。
第一百七十二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ღ◈✿★◈,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ღ◈✿★◈。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ღ◈✿★◈。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ღ◈✿★◈,合并各方解散ღ◈✿★◈。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ღ◈✿★◈,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ღ◈✿★◈,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ღ◈✿★◈。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ღ◈✿★◈,并于30日内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ღ◈✿★◈。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ღ◈✿★◈,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ღ◈✿★◈,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ღ◈✿★◈。
公司分立ღ◈✿★◈,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ღ◈✿★◈。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ღ◈✿★◈,并于30日内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ღ◈✿★◈。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ღ◈✿★◈。但是ღ◈✿★◈,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ღ◈✿★◈。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ღ◈✿★◈,并于30日内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ღ◈✿★◈。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ღ◈✿★◈,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ღ◈✿★◈,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ღ◈✿★◈。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ღ◈✿★◈,不适用本章程的规定ღ◈✿★◈,但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ღ◈✿★◈。公司依照前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ღ◈✿★◈,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ღ◈✿★◈,不得分配利润ღ◈✿★◈。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ღ◈✿★◈,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ღ◈✿★◈;公司解散的ღ◈✿★◈,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ღ◈✿★◈;设立新公司的ღ◈✿★◈,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ღ◈✿★◈。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ღ◈✿★◈,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ღ◈✿★◈。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ღ◈✿★◈,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ღ◈✿★◈,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ღ◈✿★◈。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ღ◈✿★◈,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ღ◈✿★◈,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ღ◈✿★◈。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ღ◈✿★◈,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ღ◈✿★◈,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ღ◈✿★◈,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ღ◈✿★◈。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ღ◈✿★◈、第(二)项情形ღ◈✿★◈,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ღ◈✿★◈,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ღ◈✿★◈。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的ღ◈✿★◈,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ღ◈✿★◈。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ღ◈✿★◈、第(二)项ღ◈✿★◈、第(四)项ღ◈✿★◈、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ღ◈✿★◈,应当清算ღ◈✿★◈。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ღ◈✿★◈,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ღ◈✿★◈,开始清算ღ◈✿★◈。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ღ◈✿★◈。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ღ◈✿★◈,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ღ◈✿★◈。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ღ◈✿★◈,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ღ◈✿★◈。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ღ◈✿★◈,并于60日内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ღ◈✿★◈。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ღ◈✿★◈,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ღ◈✿★◈,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ღ◈✿★◈。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ღ◈✿★◈、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ღ◈✿★◈,应当制定清算方案ღ◈✿★◈,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ღ◈✿★◈。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ღ◈✿★◈、职工的工资ღ◈✿★◈、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ღ◈✿★◈,缴纳所欠税款ღ◈✿★◈,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ღ◈✿★◈,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ღ◈✿★◈。
清算期间ღ◈✿★◈,公司存续ღ◈✿★◈,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ღ◈✿★◈。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ღ◈✿★◈,将不会分配给股东ღ◈✿★◈。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ღ◈✿★◈、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ღ◈✿★◈,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ღ◈✿★◈,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ღ◈✿★◈。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ღ◈✿★◈,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ღ◈✿★◈,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ღ◈✿★◈,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ღ◈✿★◈,申请注销公司登记ღ◈✿★◈。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ღ◈✿★◈、行政法规修改后ღ◈✿★◈,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ღ◈✿★◈、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ღ◈✿★◈;
第一百九十三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ღ◈✿★◈,须报主管机关批准ღ◈✿★◈;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ღ◈✿★◈,依法办理变更登记ღ◈✿★◈。
(一)控股股东ღ◈✿★◈,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ღ◈✿★◈,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ღ◈✿★◈。
(二)实际控制人ღ◈✿★◈,是指通过投资关系ღ◈✿★◈、协议或者其他安排ღ◈✿★◈,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ღ◈✿★◈。
(三)关联关系ღ◈✿★◈,是指公司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ღ◈✿★◈、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ღ◈✿★◈,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ღ◈✿★◈。但是ღ◈✿★◈,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ღ◈✿★◈。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ღ◈✿★◈,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ღ◈✿★◈,以在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ღ◈✿★◈。
第一百九十九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ღ◈✿★◈,都含本数ღ◈✿★◈;“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ღ◈✿★◈。科技涂料ღ◈✿★◈,澳门游戏ღ◈✿★◈。美高梅澳门娱乐appღ◈✿★◈,

